乾隆为国计民生禁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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纵观中国历史,禁酒法令屡见不鲜。周公作《酒诰》以禁酒,是担心因嗜酒而伤德败性;汉朝禁止民间造酒,则是受垄断酒类贸易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所驱使。清代康雍年间,禁酒令尚属“歉岁禁酒而丰岁开通”的权宜之策。乾隆初年所颁布的禁酒令,则标志着禁酒政策由此前的暂时性举措,变为一项后世严格执行的成文法规。
乾隆元年(1736)十一月,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方苞奏称,西北五省(即直隶、河南、陕西、山西、甘肃)每年因造酒而耗费大量粮食,他进而提出对策:“禁造烧曲,毁其烧具;已烧之酒,勒其自卖;已造之曲,报官注册。”对那些“逾限而私藏烧曲烧具、市有烧酒者”,一旦发现,随即对地方官做降职等严肃处理。
乾隆二年(1737)五月,乾隆帝基本采纳方苞的建议,严令直隶等西北五省禁造烧酒。禁令一出,在朝野内外引起强烈反响,一场辩论随之展开。素负直谏盛誉的刑部尚书孙嘉淦即抗旨上疏。他认为,永禁烧酒对于贫民生计、米谷的储藏,“不惟无益,而且有损”。其理由为:烧酒用高粱等粗粮,黄酒用米麦等细粮,真正耗粮的不是烧酒,而是黄酒;烧酒价廉而民乐意购买,黄酒价贵而贫民无力购买,禁烧酒不但会导致粗粮弃舍无用,民间反而会转造黄酒,这不但不利储藏,反而有碍积贮。
孙嘉淦言之凿凿的论述,引起了乾隆帝的重视,于是传旨总理事务王大臣与九卿详细讨论后具奏上报。乾隆帝进而又考虑到禁止烧锅是关系到民生日用的大事,不得不予以格外重视,因而命令将所有相关谕旨一齐交给直隶、河南、甘肃、陕西、山西五省督抚参考,令其覆奏。
在这种情况之下,乾隆帝颁布谕令:富商凡是广收大麦高粱、肆行踩曲、大开烧锅者,严行禁止;违禁者,除照原先法律杖责一百,再枷号两个月以外,失察的地方官员每出现一案降一级,失察三次者降三级,随即调用;如果地方官有受贿而纵容的情况,则依照“枉法律”计赃论罪。这一谕令与起初的极端主张有所不同。首先,禁曲与禁酒并重,寻求从源头治理;其次,并非一概禁绝,只对那些广收麦石、肆行踩曲、大开烧锅的富商施以惩治,措施更切实际。
随即,禁酒令在西北五省率先推行。至此,历时半年的禁酒争论始告结束。乾隆初期的这项禁酒令,后来被纂入清朝法律条文中,对全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。按照当代学者范金民的统计,乾隆初年全国每年因制造普通烧酒所耗粮食至少在3000万石左右,而当时全国的常平仓的贮粮数,大致保持在3100余万石。这就是说,当时烧酒耗粮,几乎等同于常平仓的存谷额,数量惊人。[ad name=”Google Adsense-3″]
